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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云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0 20:34:39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97 证券简称:智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12024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
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24】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云股份)、师利全、周非、包锋、李超、罗东、邹梦华、张秀敏:
日前,智云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20 年,智云股份收购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中创)81.3181%股权,九天中创成为智云股份控股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22 年,九天中创虚假确认与江西米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米赞)的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收入 5,973.45 万元、利润 2,411.23 万元,分别占智云股份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27%、7.09%。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4 月至 10 月,九天中创为确认上述收入,分多笔向冠威科技(武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冠威)、深圳市青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明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转款共计 6820 万元。三家供应商收到款项当日或隔几日向江西米赞转款 6770 万元(武汉冠威截留 50 万元)。江西米赞收到款项当日
或隔几日向九天中创转款 6750 万元(江西米赞截留 20 万元)。上述 6750 万元销
售收入(含增值税 776.55 万元)在九天中创、三家供应商与江西米赞间形成明显资金循环,无对应真实销售业务。九天中创虚假确认销售收入,导致智云股份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 年 4 月 19 日,智云股份发布公告,更正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冲回营业
收入 5,973.45 万元,冲回利润总额 2,411.23 万元。
以上事实,有智云股份公告、银行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师利全时任智云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责,涉案期间承担对智云股份全面管理职责。其未能组织智云股份对九天中创采取有效管控,未能阻止智云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非时任九天中创总经理,组织实施了空转资金、制作虚假单据、伪造材料采购记录、虚假确认收入等财务造假行为,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智云股份时任董事包锋参加年审问题沟通会,仍审议通过年报并签字,未能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系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智云股份时任董事李超,监事罗东、邹梦华、张秀敏,在智云股份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相继辞职,年报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年报并签字,未能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系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一、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师利全、周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包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李超、罗东、邹梦华、张秀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送达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24】3 号)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大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及更正后的《2022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24】3 号)。
特此公告。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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