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润新能: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10 20:08:5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润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万润新能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一)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主要从事锂离子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的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的生产,涉及主要原材料为碳酸锂等锂盐产品,锂盐产品采购成本占生产成本比例较大,锂盐产品的价格波动对公司成本管控造成较大影响,为应对和控制锂盐产品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风险和影响,综合考虑公司原材料采购规模及套期保值业务的预期成效等因素,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和套利交易为目的,通过套期保值的避险机制有效控制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敞口,提升公司抵御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
(二)投入金额规模
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占用的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即授权有效期内任一时点都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不含期货期权标的实物交割款项),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上述资金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套期保值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限于在场内市场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锂盐品种。
(五)开展业务期限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该单笔交易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旨在规避或者减少由于锂盐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风险和影响,不做投机和套利交易,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因金融衍生品市场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期货期权交易的损失。
(二)资金风险:由于期货期权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按照经公司审批的方案下单操作时,如果合约活跃度较低,导致套期保值持仓无法成交或无法在合适价位成交,可能使实际交易结果与方案设计出现较大偏差而产生交易损失,也可能面临因未能及时补足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套期保值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败的相应风险。
(四)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五)政策风险:如果衍生品市场以及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主体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带来的风险。
三、风险防控措施
为应对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带来的风险,公司拟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对《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严格按照《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制定完备的套期保值方案,加强行情分析和基差规律分析,设置合理的止损,以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二)遵循锁定价格风险、套期保值原则,将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严格控制套期保值头寸,持续对套期保值的规模、期限进行优化组合,不做投机性、套利性交易操作,确保公司利益,防范市场风险。
(三)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控制商品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期货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或权利金等资金,防范资金风险。
(四)合理设置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并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专业技能;同时,组织人员定期对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防范操作风险。
(五)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通讯设施,确保套期保值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技术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防范技术风险。
(六)公司将积极关注套期保值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并将根据政策变化及时作出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调整,以防范政策波动风险。
四、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和套利交易为目的,不会对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及主营业务正常开展造成影响。通过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充分利用套期保值的避险机制,有效规避或减少相关原材料
价格波动风险,优化控制产品成本,增强财务稳健性,保障公司经营业务的稳定发展。
(二)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列报及披露。
五、履行程序及监事会意见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业务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按照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银行账户开立、合同签订、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与管理等。公司编制的《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作为议案附件与本议案一并经本次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降低经营风险,且公司也已制定了《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关风控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全体监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在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降低经营风险,同时公司也已制定了《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关风控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拟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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