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股份: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10 17:37:55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相关
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 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附上有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详见附件二)及签署的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三),提交公司证券部。证券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经公司证券部审核可以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登记人: 日期: 年月 日
申请部门 申请
申请人员
(单位) 时间
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内幕信息知
是否已填报内幕 □是
情人是否书 □是□否
信息知情人名单 □否
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报送人: 报送时间: 年月 日
知悉途径与方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式
附件三: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债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字):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