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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中精密: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公告时间:2024-12-06 18:40:45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
(2024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凯中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防范舞弊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制度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发生损害公司、股东及员工利益的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回扣,包括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礼品卡等现金形式,或高档娱乐消费、旅游、安排亲属等非现金形式的利益输送;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或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故意误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或报告;

(七)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八)窃取、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九)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
(十)为不正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十一)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十二)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十三)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十四)偷逃税款;
(十五)其他的舞弊行为。
第二章 反舞弊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反舞弊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机制;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的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日常持续监督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受理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二)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三)出具调查报告并向管理层、董事会报告等事项;
(四)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部门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单位、本部门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全体员工应该遵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举报。

第三章 舞弊的预防与控制
第九条 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方式: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中高层管理人员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各项制度规范;
(二)公司的反舞弊政策、程序及有关措施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让员工清楚自身在反舞弊方面的职责和反舞弊工作的重要性;
(三)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经营业务中遵纪守法、遵守诚信道德规范,针对发现的舞弊行为应及时反馈到公司审计部;
(四)将公司反舞弊工作要求以适当形式告知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利益相关方,如公司客户、供应商、监管机构和股东等,传递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五)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员工充分认识事件的危害性,引以为戒;
(六)其他有利于公司预防舞弊行为的方式。
第十条 为有效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应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自查自纠工作,确立可能发生舞弊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对防范舞弊的制度、流程建设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对重大舞弊事件及时分析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四章 舞弊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建立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对外公布,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鼓励、提倡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应据实告知被举报人姓名、部门和违规违纪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涉及违纪的时间、事件、金额、操作方式、相关人员等)以便及时快速查处,原则上优先受理实名制并且有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举报。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受理舞弊案件的举报后,应当根据被举报人职务或岗位、被举报舞弊事件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并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工作:

(一)对涉及到非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管理层的实名举报,公司审计部接到举报后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并上报公司董事长。对涉及到非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管理层的的匿名举报,审计部进行登记并初步评估,决定是否报公司董事长。审计部针对可疑的,未被证实的举报,可视其轻重缓急,必要时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共同进行评估并报董事长作出是否调查的决定。调查结果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事件评估;
(二)对涉及到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管理层的举报,公司审计部接到举报后除应办理相关登记外,还应在第一时间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对事件做进一步调查后,由审计部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还可视需要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协助调查,调查结果报董事会进行事件评估;
(三)对涉及到审计部人员的举报,可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举报。
第十四条 舞弊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司审计部应当及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舞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被举报舞弊案件的接受时间、调查人员构成、对该舞弊案件的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的结论意见以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等。如有相关证据、证物或者证言的,应当在舞弊案件调查报告附录中注明。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会立项调查,审计部均应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第五章 对举报人员的保护和奖励措施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登记、审批或负责舞弊案件调查处理的所有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遵守以下规定:
(一)非因职务需要,严禁故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相关信息,案件调查确有需要的,也应当征得举报人的书面同意;
(二)非因职务需要,不得故意向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信等涉及举报人个人信息的材料,案件调查确有需要的,也应当征得举报人的书面同意;
(三)所办舞弊案件的相关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存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向审计部提出回避要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对举报重大舞弊案件有重大作用且经调查属实的,审计部报公司管理层审批后对相关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十七条 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造成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造成公司资产损失、信息失真、声誉受损等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发生舞弊案件的环节进行评估并改进,必要时由责任部门向公司管理层提交改进控制的书面报告,以预防舞弊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十九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纪律处罚,并通报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公司所在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公司所在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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