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邦仪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6 18:34:06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06 证券简称:理邦仪器 公告编号:2024-037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截至股权登记
日(2024 年 12 月 2 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为 2,058,500 股,故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数为 579,663,346 股。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辉路 15 号理邦仪器工业园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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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主持人:董事祖幼冬先生
(注:公司董事长张浩先生因行程冲突不能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产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85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348,706,1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56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4 名,代表股份数 321,809,2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166%。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381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26,896,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01%。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共382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26,994,4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69%。
5、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8,476,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3%;
反对 10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弃权128,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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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0.03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65,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08%;反对 10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4%;弃权 128,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8,484,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5%;
反对 9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弃权 129,5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73,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97%;反对 9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4%;弃权 129,5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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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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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