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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邦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5 18:49:09

证券代码:301326 证券简称:捷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1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5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3栋3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因董事长辛云峰先生通过远程会议系统参会,本次股东大会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副总经理林琼珊女士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2,192,828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65,700股。因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1,727,128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9,767,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84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9,682,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66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8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8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8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18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754,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反对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774%;反对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13%;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3%。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755,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反对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132%;反对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717%;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唐诗、尹雯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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