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金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5 15:52:24
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8
债券代码:113636 债券简称:甬金转债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佩凤女士于
2024 年 8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30号)。因其涉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曹佩凤女士立案。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 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2024 年 12 月 4 日,曹佩凤女士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30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主要内容
曹佩凤女士:
曹佩凤涉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或公司)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曹佩凤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曹佩凤内幕交易“甬金股份”股票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1.内幕信息一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2 年 10 月 20-24 日期间,甬金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虞纪群向公
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申素贞提出公司回购股份的想法;申素贞开展政策咨询、方案设计等工作。
2022 年 10 月 25 日上午,虞纪群通过微信收到申素贞反馈公司回购股份具
有可行性,同意由相关专业人员制定具体方案。
2022 年 10 月 31 日收盘后,甬金股份股票价格达到“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利益所必需”进行股份回购的条件,公司决定启动股份回购计划。
2022 年 11 月 2 日,公司与相关业务团队召开会议,会议确定了回购方案中
包括用途、金额、期限、价格、资金来源等主要事项,参会人员包括公司虞纪群、申素贞等。
2022 年 11 月 3 日 15:00,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回购方案的相关内容。
2022 年 11 月 3 日晚间,甬金股份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43.43 元/股。
甬金股份回购股份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
幕信息。内幕信息一的敏感期起点不晚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开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晚间。虞纪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
2.内幕信息二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 年 8 月 22 号,虞纪群与申素贞沟通商量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当天申素
贞安排公司时任证券事务代表程凯搜集市场案例,了解法规规定;申素贞测算可回购的金额规模。
2023 年 8 月 24 日,申素贞等人测算回购后公司整体负债率并汇报虞纪群
后,程凯按照监管要求拟定初步方案,报虞纪群确认后基本确定回购方案。
2023 年 8 月 25 日下午,程凯通过公司邮箱和微信工作群向公司全体董事、
括虞纪群、时任董事曹佩凤等。
2023 年 8 月 28 日上午,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参会人员包括虞纪群、曹佩凤等。
2023 年 8 月 28 日晚间,甬金股份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
币 2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34.2 元/股。
甬金股份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二的敏感期起点不晚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开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晚间。虞纪群、曹佩凤等人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其中虞纪群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曹佩凤知悉时间不
晚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
(二)曹佩凤内幕交易“甬金股份”
1.曹佩凤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虞纪群关系密切
曹佩凤与虞纪群系夫妻,同为甬金股份实际控制人,沟通联络频繁,关系密切。
2.账户组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并操作以下证券账户交易“甬金股份”股票:
一是“张**”证券账户,2021 年 2 月 18 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通朝
霞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为 24******36;2023 年 3 月 2 日“张**”申万宏源
证券账户转托管至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账户为 41****53。二是“钱*”
证券账户,2020 年 9 月 7 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新碶证券营
业部,资金账户为 41****73。三是“郑**”证券账户,2021 年 8 月 16 日开立
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新碶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 41****22。
3.两次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使用“张**”“郑**”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甬金股份”122,400 股,成交金额 3,013,424.9 元,其中“张**”证券账户
共买入 60,000 股,成交金额 1,473,946 元;“郑**”证券账户共买入 62,400 股,
成交金额 1,539,478.9 元。截至 2024 年 8 月 27 日,共卖出 117,400 股,经计
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使用“张**”“钱*”“郑**”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甬金股份”405,500 股,成交金额 8,191,743.5 元,其中“张**”证券账户共买入 258,900 股,成交金额 5,138,580.5 元;“钱*”证券账户共买入
143,600 股,成交金额 2,993,193 元;“郑**”证券账户共买入 3,000 股,成交
金额 59,970 元。截至 2024 年 8 月 27 日,共卖出 402,500 股,经计算,亏损
666,332.16 元(含账面盈亏)。
4.曹佩凤交易“甬金股份”行为明显异常
两个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并操作账户组临时转入资金并集中买入“甬金股份”,买入意愿强烈,买入时间、账户组转入资金时间均与内幕信息
形成、发展过程基本吻合;2023 年 8 月 25 日曹佩凤知悉内幕信息二后,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控制并操作“钱*”账户继续买入“甬金股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5.曹佩凤对其交易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调查期间,曹佩凤对其交易“甬金股份”股票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均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二、曹佩凤短线交易“甬金股份”股票
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今,曹佩凤为持有甬金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4 年 5 月 8 日,曹佩凤任甬金股份董事。2020 年 9 月 11 日
至 2023 年 3 月 6 日期间,曹佩凤控制并操作“张**”“钱*”“郑*”证券账户
交易“甬金股份”股票,存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经计算,前述期间内(扣除内幕交易),曹佩凤共买入“甬金股份”股票
468,950 股,成交金额 14,893,383 元,卖出“甬金股份”股票 274,950 股卖出
金额 11,416,524.5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
曹佩凤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虞纪群关系密切,两个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均基本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知悉内幕信息二后继续交易相关证券;曹佩凤均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曹佩凤的两次交易行为均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曹佩凤作为甬金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交易“甬金股份”股票,
存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对于第一次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 549,164.97 元,并处以 2,745,824.85 元罚款。
二、对于第二次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于短线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曹佩凤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三项,我局拟决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曹佩凤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549,164.97 元,并处以 5,845,824.85 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佩凤女士个人,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开展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及财务状况造成影响。
(二)公司将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