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震元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04 20:04: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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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1 月 18 日,公司
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 331 会议室
(绍兴市延安东路 558 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海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4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12 月 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047,86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549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5,161,05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487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7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86,8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61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8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657,3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911%。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042,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45%;反对 2,93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89%;弃权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51,5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805%;反对 2,9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052%;弃权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43%。
2、审议《关于增补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1 娄钰华
表决结果:同意 87,863,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543%;反对 4,08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61%;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3,1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690%;反对 4,08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655%;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5%。
2.2 钱占一
表决结果:同意 87,866,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570%;反对 4,07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23%;弃权 10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5,6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979%;反对 4,07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251%;弃权 10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0%。
其中,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灵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李勤芝
202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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