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环保: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04 18: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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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827 号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 含义
中科环保/公司 指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计划、激励计划 励计划
本次授予 指 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限
制性股票的行为
本次调整 指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制性股票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授予对象 指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得公司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
考分〔2020〕178号)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
《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4】第5827号)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827 号
致: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中科环保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和确认为依据。
2、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报送或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 年 9 月 13 日,中科环保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中科环保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2024 年 9 月 18 日,中科环保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三)2024 年 9 月 18 日,中科环保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四)2024 年 9 月 30 日,中科环保控股股东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关于同意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24〕98 号),国科控股原则同意中科环保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五)2024 年 9 月 19 日至 2024 年 9 月 28 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告栏及 OA
系统对《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六)2024 年 10 月 14 日,中科环保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24 年 12 月 4 日,中科环保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不得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 40%,同时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96 人调整为 293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3,013.70 万股调整
为 2,881.60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2,413.70 万股调整为 2,311.60 万
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600.00 万股调整为 570.00 万股。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2024 年 10 月 14 日,中科环保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4 年 12 月 4 日,中科环保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12 月 4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