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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力创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03 18:17:58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期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四条 内部控制目标:
(一)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三)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六条 内部控制五要素:
(一)控制环境:指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指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指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公司采取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信息与沟通:指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指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二章 控制环境
第七条 公司应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
(一)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三)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四)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内部控制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并定期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可责令公司进行整改;
(三)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全面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四)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五)内部审计部门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执行效果和效率,提出改进建议、跟踪整改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
(二)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四)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条 公司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
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一条 公司须加强文化建设,建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观念,强化风险意识。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须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风险评估,以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
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风险承受度是公司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十五条 公司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十六条 公司识别外部风险,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 公司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十八条 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公司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公司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内部控制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
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第二十二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公司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授权审批控制要求公司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公司应当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
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常规授权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公司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公司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二十四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公司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 财产保护控制要求公司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公司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二十六条 预算控制要求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二十七条 运营分析控制要求公司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评控制要求公司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
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全资、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活动:
(一)建立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全资、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母子公司业务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政策及程序;
(五)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
(六)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执行董事决定、董事会决议、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七)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年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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