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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事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03 17:03:43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尚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0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1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
第二节 定期报告 ...... 2
第三节 临时报告 ...... 7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 ...... 10
第五节 监事会决议 ......11
第六节 股东会决议 ......11
第七节 应披露的交易 ...... 13
第八节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 18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3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一般规定...... 33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 36
第三节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 38
第四节 信息保密制度 ...... 39
第五节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40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40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40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 41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 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41
第七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42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 43
第九章 附则......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
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省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包括预
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制定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规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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