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2 18:21:34
证券代码:300673 证券简称:佩蒂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4
债券代码:123133 债券简称:佩蒂转债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情况
(一) 会议届次:本次会议为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会议召开和投票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日(星期一)下午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三)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工业园区宠乐路2号本公司四楼会议室。
(四)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振标先生。
(七)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不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的程序。
二、 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1人,代表股份123,094,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3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22,038,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9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2人,代表股份1,056,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5人,代表股份1,639,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83,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2人,代表股份1,056,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2%。
注: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48,827,575.00股,扣除不享有表决权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库存股6,682,393.00股后,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为242,145,182.00股。
2、本公告中,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相加之和的尾数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3、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对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提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942,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9%;反对1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5%;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8,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594%;反对1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20%;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6%。
(二)提案2.00《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914,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1%;反对164,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6%;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468%;反对164,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22%;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0%。
(三)提案3.00《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994,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2%;反对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0,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11%;反对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84%;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05%。
四、 法律意见书意见
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编号:01G20240020-4),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一)全体董事签署确认的《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