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泉: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02 18:15:07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相关权益,公司决定不再将上述 2 名对象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名单。根据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5 人调整为 33 人。前述 2 名激励对象原拟获授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3、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 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不包括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12 月 2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3 名
激励对象授予 87.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97 元/股。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