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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资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9 20:17:31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资源 公告编号:2024-130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审批的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其中有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额 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子公 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 综合授信、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 押、质押等,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 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包括 2024 年度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 续保,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
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4 年度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接受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集团”)、实际控制人赵满堂先生及其配偶崔小琴女士、董事长赵庆先生及其配偶李元春女士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包括
2024 年度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担保方式包括连带责任保证、质押等,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上述担保不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及子公司
提供反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接
受关联方无偿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公司董事长赵庆先生及其配偶李元春女士为公司子公司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矿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满洲里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以持有的金山矿业 67%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待公司完成收购金山矿业的剩余 33%股权后,将收购后的 33%股权也一并质押给建设银行满洲里分行),金山矿业以其拥有的额仁陶勒盖矿区Ⅲ-Ⅲ矿段银矿采矿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限
额为人民币 36,200 万元,债权确定期间为 2024 年 11 月 26 日至 203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公司董事长赵庆先生及其配偶李元春女士分别与建设银行满洲里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与建设银行满洲里分行签署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金山矿业与建设银行满洲里分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公司董事长赵庆先生及其配偶李元春女士为金山矿业上述授信业务提供的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本次公司为金山矿业提供担保的额度在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金山矿业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额度在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度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1、赵庆先生,中国国籍,现任公司董事长,直接持有公司 2.79%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的规定,赵庆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赵庆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李元春女士,中国国籍,为赵庆先生之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的规定,李元春女士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李元春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莽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阿镇乌尔逊大街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28 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勘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矿物洗选加工;贵金属冶炼;金属矿石销售;选矿;有色金属铸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股 67%、盛达集团持股 33%。公司将
以现金收购盛达集团持有的金山矿业 33%股权,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
披露的《关于收购金山矿业剩余 33%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4)。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金山矿业的股权将由 67%增至 100%,金山矿业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
金山矿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数据经审计) (数据经审计)
资产总额 136,082.80 134,645.67
负债总额 78,960.02 72,848.17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34,131.51 25,482.70
流动负债总额 73,956.39 65,293.06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0.00
净资产 57,122.78 61,797.50
项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数据经审计) (数据经审计)
营业收入 10,142.01 27,392.67
利润总额 -5,167.06 1,621.95
净利润 -4,750.67 1,312.58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赵庆先生、李元春女士为金山矿业授信业务分别与建设银行满洲里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赵庆、李元春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分行
债务人: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
债权确定期间:2024 年 11 月 26 日至 2030 年 11 月 26 日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人民币 36,200 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公司董事长赵庆先生及其配偶李元春女士为金山矿业本次授信业务提供的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公司为金山矿业授信业务与建设银行满洲里分行签署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出质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分行
债务人: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
债权确定期间:2024 年 11 月 26 日至 2030 年 11 月 26 日
质押权利:公司持有的金山矿业的 67%股权,面值 33,500.00 万元,权利到
期日为 2030 年 11 月 26 日。(待公司完成收购金山矿业的剩余 33%股权后,将收
购后的 33%股权也一并质押给质权人)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人民币 36,200 万元
(三)金山矿业为其授信业务与建设银行满洲里分行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抵押人: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分行
债务人: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
债权确定期间:2024 年 11 月 26 日至 2030 年 11 月 26 日
抵押财产:金山矿业拥有的额仁陶勒盖矿区Ⅲ-Ⅲ矿段银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1500002009064210023021,价值 108,478.48 万元)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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