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辰装备: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4年11月)
公告时间:2024-11-29 18:52:02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五章 董事会......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0
第七章 监事会......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
第九章 通知及公告......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3
第十二章 附则......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由昆山华辰重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苏州市行 政 审 批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统一社 会信用 代码 :91320583666396160B)。
第四条 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923万股;公司股票于2019年12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022年 6月,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9万股,于 2022年
6月 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2年7月5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所有股东每10股转增6股。
2024年11月,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36.32万股,于2024年11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英文
名称: Hiecise Precision Equipment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333号,邮编:215337。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353.92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广揽全球人才服务全球客户。专注于创新和打造
精品智能装备,深耕精密智能磨削装备产业,高标准的满足客户个性化的精密磨削需求。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使公司成为具有世界一流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先进精密智能装备制造及服务企业,让客户、社会、和公司获取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数控机床开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大型
机械零件加工,机床改造、维修、安装、调试、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机电设备成套开发、制造;机床零配件及材料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份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八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 量(万股) 出资方式 持 股 比例(%) 出资时间
1 曹宇中 3,667.00 净资产折股 33.34 2017.07.31
2 刘翔雄 3,666.50 净资产折股 33.33 2017.07.31
3 赵泽明 3,666.50 净资产折股 33.33 2017.07.31
合计 11,000.00 - 100.00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5,353.92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均为人民币普
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发行 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公司应当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