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9 18:22:15
证券代码:301150 证券简称:中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7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29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1 月 29 日 9:15-15:00。
3、召开地点: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经济开发区梦泽大道南 47 号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汪晓霞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2,099,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447%(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8,67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7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429,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7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429,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429,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75%。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913,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8%;反对151,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2%;
弃权 35,0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42,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681%;反对 151,2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96%;弃权 35,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935,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5%;反对155,4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8%;弃权 7,9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65,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332%;反对 155,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48%;弃权 7,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928,7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8%;反对157,6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2%;弃权 12,9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58,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246%;反对 157,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5974%;弃权 12,9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吴涯、胡云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