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明确意见
公告时间:2024-11-25 20:06:13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明确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发表明确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明确意见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符合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格要求。我们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能力资质满足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薇 刘涛 刘霞 贾光智
202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