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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电子: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公告时间:2024-11-22 18:46:44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操作原则 ......2
第三章 审批权限 ......3
第四章 机构职责及业务流程......4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5
第六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5
第七章 内部报告、信息披露、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7
第八章 法律责任 ......8
第九章 附 则......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指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日常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
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产品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须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产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外汇,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在种类、规模、方向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
易活动:
1、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2、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
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机构职责及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场研究,提出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拟定、调整套期保值具体实施方案;
(三)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四)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五)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六)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套期保值具体方案审批流程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范围内,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日常经营套期保值具体方案,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方案做出审批决定,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业务具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套期保值的交易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合约。
(二)财务部门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数据、信息及服务。
(三)财务部门在收到金融机构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财务部门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套期保值业务的进展情况,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以投机为目的,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但仍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汇率变化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2、履约风险:在合约期限内,若合作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问题、市场失灵等重大不可控风险情形或其他情形,将导致公司合约到期时不能以合约价格交割原有外汇合约,即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带来的风险;
3、内部操作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不完善或操作人员水平不足而造成风险。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1、为控制风险,公司制定套期保值业务专项管理制度,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审批权限、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套期保值业务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制度有效执行,严格控制业务风险。
2、公司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禁止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3、为控制履约风险,公司仅与具备合法业务资质的大中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可能产生的履约风险。
4、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

5、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套期保值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套期保值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七章 内部报告、信息披露、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月度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开展情况、公允价值变动、套期保值效果等;当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审计部应当按季度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如出现重大风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公司财务部门按年度向董事会提交衍生品投资专项报告,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
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相关项目。
第二十八条 对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存时间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等行为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人员违反保密制度,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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