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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步步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公告时间:2024-11-22 16:44:42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室、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及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参股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
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 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未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 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 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该文件置备于公司证券事务部、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 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 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 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因故无法现场签字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传真或其 他方式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及时将原件寄达公司。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如暂时失去联系)无法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做出提示,并在披露后要 求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充签署意见,再根据补充签署的意见对定 期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 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 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需披露更正
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 值,且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 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 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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