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步高: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11月)
公告时间:2024-11-22 16:44:42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业务中心、子(分)公司及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大差异等情形,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报内容的要求、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构成财务报告重大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公司证券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经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处理意见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三)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四)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的;
(五)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六)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且未予说明的的;
(七)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披露要求不符,且未予说明的;
(八)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九)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的;
(十)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十三条 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年度报告正文”或“年度报告摘要”中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二)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2、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3、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4、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七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公司证券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经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处理意见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
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及轮值总裁、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及轮值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或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
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如下: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 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