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集团: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1 18:17:36
证券代码 :00 041 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 2024-07 3
债券代码 :12 702 8 债券简称:英特转债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8 名,本 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32.16 万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的 0.0 6%。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26 日。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特集团”)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十届五次董事会议和十届四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 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 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手续,现就 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 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九届七次董事会议,审议通 过 了《2 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 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 司召开九届五次监事会议 ,审议通过 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及其摘要》《 202 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 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
实并出具 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
浙江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 6),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 浙国资考 核〔2021 〕33 号),浙江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对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3 .2021 年 10 月 10 日至 2 02 1 年 10 月 19 日,公 司以公告栏张贴方式公示 了《 2 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 0 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 021-073)。
4 .20 21 年 11 月 2 日 ,公 司披露 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1-075),独立董事陈昊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
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 20 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
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同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 0 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74)。
5.20 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 划(草案 )及其摘要》《 2 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 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
6.20 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议和九届七次监事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 司《 关于调整 202 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 关 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为首次授予日,
以人民币 6.0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
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 22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三次监事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 0 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 022 年 9 月 21 日为
预留授予日 ,以人民币 5.30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91.2 万股限制性
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 意见。
8.20 2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四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九次监事会
议 ,审议通过了公 司《关于 20 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
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
发表了核 查意见。
9.20 24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十届五次董事会议和十届四次监事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 司《 关于 2 0 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
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 意见。
以上事宜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披露在《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 网(www.con info.c o m.c n)的相关公告。
二、关于 20 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说明
(一)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36 个月、48 个月。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解 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40 %。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 2 年 11 月 16 日 ,第一个
限售期于 2 024 年 11 月 15 日届满。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
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
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解除限售 条件。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 业绩考核目标
售期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2 8%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公司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分位值或平均值水平 ;2 0 22 年加权平均净资 解除限售 的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产收益率不低于 9.5%,且 不低于同行业对标 ( 1 )以 2 02 0 年业绩为基数,
解除限 企业 75 分位值或平均值水平;以 20 20 年业 20 2 2 年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为
售期 绩为基数 ,至 2022 年新零售业务营业收入复 40.5 7%,不低于公司设置的
合增长率不低于 15%;20 22 年末资产负债率 目标值 28%,且高于同行业
不高于 71%;20 2 2 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 对 标 企 业 75 分 位 值
于 60%。 (39.64%);
注:① 上述指标均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 ( 2 )2 022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
“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 收益率为 1 0.50%,不低于公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司设置的目标值 9.5%,且高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现金含量为经营活动 于同行业平均水 平(3.71%);
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值。 ( 3 )以 2 02 0 年业绩为基数,
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在计算考核加权平均净资 至 20 22 年新零售业务营业收
产收益率时,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 入复合增长率为 17 .8 8%,不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 低于公司设置的目标值 1 5%;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发行股份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 ( 4 )2 022 年末资产负债率为围,并剔除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变更对净资 70.5 0%,未高于公司设置的
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