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剑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1 17:34:3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等事项。2024 年 11 月 9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提案公告”),公告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月 8日收到单独持有 59.80%股份的股东张伟明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2024 年 11 月 14 日,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资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4 点 50 分在上海市嘉定区汇发路 301 号盛
剑大厦如期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补充提案公告的内容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 点 15 分-9 点 25 分、9 点 30 分-
11 点 30 分、下午 13 点-15 点,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1日上午 9 点 15 分-下午 15 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6,560,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5.0707%。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和补充提案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在审议前述议案时,与部分议案有关联的股东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和补充提案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部分提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