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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11-21 17:16:09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53 号
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复旦复华,A股证券代码:600624;
沈敏,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 年 9 月 3 日 14 时 43 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或公司)在“复旦复华”公众号发布《复旦复华与本源量子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共谋量子计算产业发展》
的文章,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 日与本源量子计算科技(合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源量子)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双方就携手开拓超导量子计算机应用市场,共谋量子计算产业发展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合作协议。公司将助力本源量子实现超导量子计算机中国境内及境外市场布局,搭建产业联盟,加强应用推广。文章发
布后,公司股价于 9 月 3 日 14 时 44 分涨停,后收盘涨幅为 6.32%。
上述事项对公司股价具有较大影响,属于依法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进行披露,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8 条、第 2.2.3 条等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沈敏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沈敏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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