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药控股: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0 19:05:38
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89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与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田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目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田良辉为被执行人。本案的涉案金额198,542,153.06元,涉及的187.77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光信工程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请求追加被申请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24年11月15日,江陵县人民法院裁定追加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案涉案金额3071.20万元,涉及的68.75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3、原告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54,890,260.10元的财产或者等值财产;冻结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限额
4,840,320.60元。本案涉案金额154,890,260.10元,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4年11月18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6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负责人万国庆。
被执行人: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元峰;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芳芳;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明;罗明、张莉、田良辉。
2、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
2024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江陵县郝穴镇荆江路174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执行人: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长勇。
被申请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
被执行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
3、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24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人: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伟东。
被申请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与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石首市国际
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田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1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公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原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光信工程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1日、2024年5月29日、2024年10月1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3、原告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等情况
1、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与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田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达成调解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于2024年11月14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同日登记立案,并责令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履行(2023)鄂01民初604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
2、原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光信工程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请求追加被申请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2024年11月15日,江陵县人民法院裁定追加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欠缴出资范围内对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在该执行案件中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3、原告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
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54,890,260.10元的财产或者等值财产,冻结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6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原告安徽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23年3月,原告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需向被告安博公司支付1500万元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于被告安博公司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息返还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诉讼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判令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并自2023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截止到2024年8月26日为954458.33元);判令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0万元(暂定为600万元,具体金额待鉴定结论作出后确定);判令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在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对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责任;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该案已于2024年9月25日在江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4年12月9日开庭审理。该案涉及的95.45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湖北金株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药品购销合同,原告将药品交付被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付原告货款184778.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4778.77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4年1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已于2024年10月9日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24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3、原告湖北众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21年3月,原被告签订了电力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设备的供应及安装工作。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采购款本金人民币11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5月15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该案已于2024年11月13日在公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4年12月6日开庭审理。该案涉及的1.32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4、原告荆州市艳阳天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原被告签定媒体采购合同,约定广告发布及宣传推广事宜。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3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已于2024年11月13日在公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4年12月24日开庭审理。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5、申请人厦门鸿橡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申请人与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作出(2024)鄂1024民初263号调解书,确认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分期支付100万元汇票本金;若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放弃利息主张,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保全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调解后,申请人向江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标的1060095.67元未执行到位,法院于2024年10月1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求事项:申请追加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清偿责任。
该案已于2024年11月7日在江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目前未裁决。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6、申请人厦门银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申请人与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作出(2024)鄂1024民初264号调解书,确认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分期支付200万元汇票本金;若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放
弃利息主张,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保全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调解后,申请人向江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标的2103790.22元未执行到位,法院于2024年10月1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求事项:申请追加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清偿责任。
该案已于2024年11月7日在江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目前未裁决。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