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芯生物: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4-11-20 19:03:10
证券代码:688321 证券简称:微芯生物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智谷产业园 B 栋 21F-24F)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论证
分析报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专注于原创新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创新型医药企业。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公司的研发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了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城镇化进程推进,居民收入提升,药品需求持续增长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2020
年,大陆地区 60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总量为 2.64 亿人,占总人口的 18.7%。自
2000 年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的 20 年间,老年人口比例增长了 8.4 个百分点,其
中,从 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到 2020 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 10 年间升
高了 5.4 个百分点,后一个 10 年的增速明显超过前一个 10 年,我国人口老龄化
趋势加快。
老年人癌症、糖尿病等慢性病发病率较高,未来伴随老龄化人口的增加,对癌症、糖尿病的治疗药物的需求将会持续增加。发达国家经验表明,老龄化人口的医药消费占整体医药消费的 50%以上,人口老龄化将直接刺激我国医药消费的快速增长。
从人口分布看,近 10 年间,中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在突破 50%后仍保持快
速增长趋势,预计还将延续大规模的乡城迁移流动。2023 年,大陆地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 66.16%,相较于 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的 49.7%,上升了16.46 个百分点。城镇人口的卫生保健意识、收入水平更高,将会提高我国医药消费的整体水平。
从居民收入看,2014 年至 2023 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 28,844
元增长至51,821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6.0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0,489元增长至 21,691 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 7.54%。国民收入的增加推动了国民医疗卫生开支的增加,药品消费能力也得到进一步提高。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二)我国市场还存在较大的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亟待创新药来满足
随着医药行业的发展和进步,新研究、新发现和新疗法持续出现,但在部分疾病领域仍然存在缺乏特效药、复发率高、生存期短或终身服药等问题。此外,研发创新能力强大的跨国大型药企依靠品牌优势和临床必需新药,占据了我国高端主流医院的用药市场,享受药价上的单独定价权利,获得丰厚的利润。而受制于起步晚以及资金、人才等因素的限制,我国医药企业原始创新能力薄弱,绝大多数医药企业的研发停留在仿制药的水平,依靠低价销售仿制药取得竞争优势,少数的创新药企业也以仿创为主,生产销售 Me-too、Me-better 药物,缺乏原创药物,研发滞后且不能满足新的临床需要。因此,我国市场仍然存在较大的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亟需为患者提供可承受的创新机制的治疗药物。
(三)医疗医药产业政策变革推动创新药行业发展
近年来,随着国家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制约医药行业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政策瓶颈被逐渐解除,医药行业的供给质量明显提升。国家监管体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变更对医药行业的提升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产业政策将治疗恶性肿瘤药物作为重点发展行业,对抗肿瘤行业的规模具有促进作用;创新药审批新政对创新药企业新药研发具有积极影响;药品价格改革、纳入医保基
金对创新药企业销售具有促进作用;国家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提高了创新药企业的融资能力。
随着“优先审评”“快速通道”“突破性疗法”“有条件批准”等特殊审评审批通道的开通,创新药的审评审批速度得以大幅提高。近年来,优先审评制度的完善,促进创新药以更快的速度成为我国患者的治疗选项。未来,我国创新药有望继续保持较快的审批速度。
2017-2023 年 NMPA 受理的创新药数量
数据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此外,我国鼓励和引导创新药发展,并通过医保谈判让更多创新药可以更快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为创新药企业提供了较好的发展环境,国内创新药企业需要抓住时机加快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和发行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加快推进公司新药研发管线进展,增强公司创新研发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研发是创新药企业的发展基石和核心竞争力。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成功开发出了全球首创(First-in-class)且同类最优(Best-in-class)的原创新药,
目前在中国有 2 款药物共 5 个适应症上市销售,在日本有 2 个适应症上市销售以
及在中国台湾有 1 个适应症上市销售;且在肿瘤、代谢病和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领域布局了多个具有差异化优势和全球竞争力的研发项目。
创新药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创新药的开发及商业化竞争十分激烈,技术迭代升级较快,创新药企业需不断储备拓展产品管线,增强研发的深度和广度,为增强产品竞争力、业务持续增长提供保障。公司自成立以来,积极布局覆盖多个重大疾病领域的产品管线,未来仍将维持相当规模的研发投入用于产品的临床前研究、全球范围内的临床试验等药物开发工作,以保证公司适应全球医药行业的技术发展特征,巩固产品的市场地位,并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加快创新药物的研发进程,拓展自身在研产品研发的深度和广度,为实现更多产品的商业化奠定坚实基础。
2、增强资本实力,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
通过本次发行,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平台增强资本实力,缓解流动资金压力,提高抗风险能力。此外,资金实力的增强将为公司业务经营发展带来有力的支持,在业务布局、研发能力、长期战略等多个方面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含三十五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三十五名(含三十五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并结合发行竞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