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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电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4-11-18 22:10:38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
有效性的说明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湖北长江(潜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闽西南弘盛科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亿合新兴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76.09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并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一)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磋商以及签署相关协议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二)2024 年 11 月 17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相关协议,就本次交易
的交易方案、标的资产、定价原则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三)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前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本次交易相关文件,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2024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
(五)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将有关材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综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程序的履行过程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之盖章页)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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