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股份:关于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8 18:41:42
证券代码:002929 证券简称:润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建股份”或“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劳埃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埃德基金”)签署了《德州德创叁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共同投资德州德创叁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创叁号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为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优势及专业力量,拓宽公司产业布局和战略视野,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认购由劳埃德基金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的德创叁号基金份额。德创叁号基金募集规模为人民币4,010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4,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99.7506%。合伙企业布局符合公司新能源战略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等有益于业务协同潜力和资本增值的产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后续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公司名称:劳埃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MA1P59265B
法定代表人:田金虎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0,000 万美元
成立时间:2017 年 6 月 7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 179 号 1801 户
主要股东:LPE FINANCIAL GROUP LIMITED 持有劳埃德基金 100%股权
实际控制人:LLOYDS BANKINGGROUPPLC(劳埃德银行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劳埃德基金及其主要股东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信用状况: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劳埃德基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劳埃德基金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72543。
(二)有限合伙人
公司名称: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2688XN
法定代表人:许文杰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22,074.6347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测绘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通用航空服务;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物联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软件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通讯设备修理;通讯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仪器仪表修理;仪器仪表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五金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销售代理;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消防技术服务;移动终端设备制造;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D7
栋 501 室
信用状况: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润建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合伙企业名称:德州德创叁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E5KH4J3F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出资额:4,010 万元人民币
5、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劳埃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广运街道振华街北三八路西财富中心项目 1 号楼 505 室
7、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8、本合伙企业出资情况: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合伙人性质
(万元) 比例
1 劳埃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10 0.2494% 普通合伙人
2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 4,000 99.750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 4,010 100% -
注:该合伙企业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程序。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润建股份与劳埃德基金签署了《德州德创叁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二十年。该期限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前述合伙期限。
(三)出资金额及方式
合伙企业总出资额 4010 万元人民币,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全部出资到
位。
1、合伙人劳埃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10 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
的 0.2494%,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全部出资到位。
2、合伙人润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的99.7506%,
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全部出资到位。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可以依法增加或者减少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企业决定增加出资的,合伙人或认购人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规定的期限缴足出资。
(四)投资范围
本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
1、重点投向光伏及风电等新能源技术利用、新能源电力行业及其产业服务行业,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等领域的初创企业和成长性企业;
2、临时投资: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银行理财、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国债等。
(五)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
1、普通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1)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主持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2)制定本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3)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4)决定聘任或解聘为合伙企业提供中介服务机构、投资顾问等;(5)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6)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7)在合伙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普通合伙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缴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2)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定期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有限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1)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3)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议记录或决议以及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4)依法请求召开、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5)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6)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依法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出质;(7)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8)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懈怠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9)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企业利益的分配权;(10)在合伙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参与本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11)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4、有限合伙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缴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2)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3)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合伙人会议
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决定合伙企业名称的变更事项;(2)审议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方案;(3)审议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者补充;(4)审议决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5)审议决定合伙企业延长或缩短合伙期限;(6)审议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