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太微: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11-15 19:25:34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
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
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
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
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四方监
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
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时,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除使用自筹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支出外,其他使用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
出,由资金使用部门履行相关采购审批手续后,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
履行付款审批手续后,方可予以付款。
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时,由财务部对每月公司以自
筹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用途的支出明细进行统计,编制明细底稿及汇总
表,履行付款审批手续后,支取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
付的款项。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
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可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
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
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
规定。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 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
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