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裕太微: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11-15 19:25:34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
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监事会提案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
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
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应包括上述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
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
容及提供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
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第十条 监事会开会时,监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
议。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有效期限、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
司其他员工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现场召开的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
主席决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
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
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参加表决的监事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内将签
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监事会。
第十五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且《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裕太微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