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5 18:47:44
证券代码:301322 证券简称: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1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志江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 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望沙路洪梅段 15 号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层 VIP 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及列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46,769,897 股,其中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4,579,199 股。因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42,190,698 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7 人,代表股份 65,981,44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6.40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5,472,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8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5 人,代表股份 20,508,6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2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1 人,代表股份 2,393,47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2,393,3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32%。
3.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两名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兼副总经理宋江波因出差请假而未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755,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580%;反对 183,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7%;弃权 42,3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67,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728%;反对 183,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62%;弃权 42,3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1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刘杰律师和杨小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