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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安森: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1-15 18:38:24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
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人。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控制管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
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七条 总经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在《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对公司所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八条 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应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承担公司资产和资金安全性的领导责任。总经理应自觉维护内控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正内控体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对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而造成后果的,公司总经理应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九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职责
1、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2、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及控股企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承担领导责任;
3、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等工作,进行日常经营中各类资产和资金运作;
4、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筹资方案、投资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决定除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策外的公司其他交易事项;
6、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7、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运营总监;主持公司内部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奖励、聘任、解聘或辞退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制订实施细则并执行;
9、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提出议案;

10、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没有表决权);
11、《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报告事项
1、定期向董事会提交经营工作计划和经营工作报告;
2、及时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
3、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4、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请示事项
1、拟订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重大经营项目,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拟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报请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3、拟订公司的筹资方案和对外担保方案,报请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5、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运营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请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7、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8、《公司章程》规定需请示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分管部门工作计划,负责分管部门生产经营计划目标分解、落实和追踪考核;
(三)组织拟订分管部门机构设置方案,定岗定员定责方案;
(四)组织拟订公司相关具体管理规章;
(五)指导、检查分管部门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六)负责分管部门业务费用的审核;

(七)召集、主持分管系统的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各项决议的执行、落实和追踪考核;
(八)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核下属公司财务规章;
(三)负责公司会计核算,组织成本管理;
(四)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组织实施财务控制制度,进行财务分析,控制财务风险;
(六)负责公司资金管理,拟订资金计划,控制资金流量,平衡资金需求,建立融资渠道;
(七)拟订下属公司财务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
(八)指导、培训财会人员;
(九)向总经理及时汇报财务重大情况和公司财务异常波动情况;
(十)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
工作。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是讨论、研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有关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四)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总经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副总经理提议时;
(四)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五)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
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以下人员:总经理、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经理。公司行政管理部需提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须由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所通知的其
他人员本人参加。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行政管理部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由
参会人员签字,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记载说明性发言。
凡需保密的会议材料,应由公司行政管理部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公司行政管理部指派的会议记录人负责收回。参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泄露密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一般的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保存 10 年。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条 在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是不同人选时,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
要求,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向其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情况、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 5 日
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
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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