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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5 18:26:06

证券代码:300145 证券简称:中金环境 公告编号:2024-069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
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经开区金融八街无锡商会大厦 15 楼会议室。
4、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杭军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12 人,代表股份 599,087,9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8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14,851,39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1.59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8 人,代表股份 184,236,5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58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0 人,代表股份 33,079,57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1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7 人,代表股份 32,867,57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10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7,69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3%;反对 1,246,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0%;弃权 142,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91,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35%;反对 1,246,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7670%;弃权 142,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95%。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和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8,26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1%;反对 693,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7%;弃权 133,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53,2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21%;反对 693,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0953%;弃权 133,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8,25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6%;反对 579,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7%;弃权 249,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50,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39%;反对 579,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507%;弃权 249,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54%。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9,549,8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79%;反对 9,253,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46%;弃权 284,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541,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663%;反对 9,253,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9733%;弃权 284,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04%
特别说明:
1、上述议案 1.00、议案 3.00、议案 4.00,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述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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