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环境: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1月)
公告时间:2024-11-15 18:25:37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党 委 会 ...... 19
第六章 董 事 会 ...... 20
第一节 董 事 ...... 20
第二节 董 事 会 ...... 23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八章 监 事 会 ...... 30
第一节 监 事 ...... 30
第二节 监 事 会 ...... 30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6
第一节 通 知 ...... 36
第二节 公 告 ...... 37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三章 附 则 ...... 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 月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系在原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0年 1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nfang Pump Indust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 46 号
邮政编码:3111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20,900,23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创新和进取追求完美,以诚信和实力打造品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努力打造中国中高端泵业的研发和产业基地。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电机制造;模具制造;紧固件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木材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货物进出口;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保咨询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铸造用造型材料生产;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名称/姓名及其认购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沈金浩 3,020.292 50.3382 净资产折股
2 杭州南祥投资管 780 13 净资产折股
理有限公司
3 沈凤祥 525.654 8.7609 净资产折股
4 孙耀元 417.6 6.96 净资产折股
5 赵祥年 314.766 5.2461 净资产折股
6 沈国连 209.322 3.4887 净资产折股
7 赵国忠 209.322 3.4887 净资产折股
8 周美华 209.322 3.4887 净资产折股
9 马云华 209.322 3.4887 净资产折股
10 赵才甫 104.4 1.74 净资产折股
合计 6000 100 -
以上各发起人均在 2009 年 9 月出资完毕。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20,900,23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920,900,236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方可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人员仍遵守前款承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