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全能源:大全能源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5 17:51:18
证券代码:688303 证券简称:大全能源 公告编号:2024-058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6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姚毅作为征集人就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 年 8 月 12 日至 2022 年 8 月 21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2 年8 月 2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71)。
4、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72)。
5、2022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并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上述共涉及限制性股票 5.50 万股,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789 名调整为 787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由 2,371.50 万股调整为 2,366.00 万股。同时确定 2022 年 9 月 9 日为公司本激
励计划授予日,以 33.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8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66.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且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由 33.00 元/股调整为 29.4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3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3 年 10 月,公司完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股份登
记工作,并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本次归属股票于 2023 年 10月 16 日上市流通。
10、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由 29.40 元/股调整为 28.98 元/股。
11、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12、2024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对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意见。
二、 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 600 名
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全部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有 12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部分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该等已获授且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4,972,391 股,将由公司作废。
三、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作废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 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