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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泰环保: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5 17: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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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287 号
致: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广东联泰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
东大会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审议通过了《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股东大
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4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黄建勲先生
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4 年 11 月 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计 152 人,代表股份 334,981,1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28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变更调整项目长期借款还款计划提供子公司股权质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026,10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149%;反对 826,63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2467%;弃权 128,3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9,2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1054%;反对 826,6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6067%;弃权 128,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879%。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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