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港: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5 15:45:36
证券代码:000088 证券简称:盐田港 公告编号:2024-50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25号),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13,758,995 股,发行价格为 4.3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002,264,398.1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28,317,908.4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973,946,489.62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容诚验字[2024]518Z011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开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公司财务管理部组织办理相关具体事宜。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头角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开户银行(或其上级分行)、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用途
号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1 有限公司 4000020919200582895 2,469,983,004.52 偿还银行借款
深圳盐田
支行
深圳市盐 中国银行
2 田港股份 股份有限 751079078076 802,264,411.21 支付公司以发行
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 股份及支付现金
东部支行 购买深圳市盐港
中国建设 港口运营有限公
银行股份 司100%股权涉及
3 有限公司 44250100000900002566 699,999,999.38 的现金对价
深圳沙头
角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作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作为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000020919200582895,截止 2024 年 11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469,983,004.52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韩冬、陈夏楠、张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二)公司作为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作为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1079078076,截止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802,264,411.21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甲方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盐港港口
运营有限公司 100%股权涉及的现金对价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韩冬、陈夏楠、张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三)公司作为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头角支行的上级分行)作为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250100000900002566,截止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699,999,999.3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甲方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盐港港口运营有限公司 100%股权涉及的现金对价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韩冬、陈夏楠、张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