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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迅生物: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4 19:39:25

证券代码:836504 证券简称:博迅生物 公告编号:2024-088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综合考虑股东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实施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具体情况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4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
计),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7,863,284.89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1,338,704.24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43,333,1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6,499,965.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 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之“第二节 利润
分配”中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二) 按法定顺序分配;
(三)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
(四) 同股同权、同权同利。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一)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应履行相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或履行相关承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满足的条件:
(一)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二)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三) 发放的现金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等安排,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九十条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
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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