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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益康: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3 19:44:40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蓉(2024)法意字第 1857 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吉瑞五路 396 号金控时代广场 2 栋 邮编:610000
Building 2 of Financial Holding Times Square,
No. 396 Jirui 5th Road,Tianfu 2nd Stree,High-tech Zone,Chengdu,China
Tel: +8628-87039931 Fax: +8628-87036893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倍益康”)的委托,本所指派苏绍魁律师、原松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披露了《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上午 10 点整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文主持,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2 日 15:00—2024 年 11 月 13 日 15:00。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包括:

1.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1,08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其中: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08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告规定的程序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8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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