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1 19:07:39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浙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5 号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768 号浙农科创园 3 号楼 8 楼
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伟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86 人,代表股份281,475,9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969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75,084,1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743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8 人,代表股份 6,391,7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255%。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8 人,代表股份 6,391,77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22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陈威杰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941,5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01%;
反对 403,6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4%;弃权 130,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985,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59%;
反对 371,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19%;弃权 118,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901,7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332%;反对 371,3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97%;弃权 11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7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陈威杰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