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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4-11-11 19:03:43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变更注册地址
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东路 73 号”变更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登州路 289 号”。
(二)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发行了 5,0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盛
虹转债”,债券代码“127030”),盛虹转债的转股期限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
至 2027 年 3 月 21 日。2024 年前三季度盛虹转债累计转股增加公司股份
2,055 股,公司股份总数由 6,611,213,678 股增加至 6,611,215,733 股。相关
股份变动具体情况参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 日、2024 年 7 月 2 日、2024
年 10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 2024 年前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6,611,215,733 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注册资本变更为 6,611,215,733 元。
(三)其他部分条款修订
为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
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
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
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
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
市场东路 73 号 登州路 289 号
邮政编码:215228 邮政编码:215228
电话:0512-63573480 电话:0512-63573480
传真:0512-63552272 传真:0512-6355227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11,213,67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11,215,733
元。 元。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的附属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 提供任何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担义务的人。 外。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提供财务资助。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三十四条所述的情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形。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九)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以上
(十九)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以上 (含 1%)的股东的提案;
(含 3%)的股东的提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出决议。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召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持人主 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董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董事主持。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持。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别决议。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之一以上通过。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 第一百一十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持人有权多投一 举手还是投票表决,表决议案不通过。法律、
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每一董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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