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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煤业:安源煤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06 18:40:28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豫章股字[2024]第 004 号
中国·江西·南昌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402 号浦发大厦 11 楼
邮编 330038
电 话( T e l ):( 0 7 9 1 )- 8 6 6 1 7 6 6 8 传 真( F a x ):( 0 7 9 1 )- 8 6 6 3 1 1 1 6
二○二四年十一月
关于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豫章股字[2024]第 004 号
致: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星杰律师、
邹东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事项。
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安源煤业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6日下午14:00在南昌市西湖区九洲大街1022号公司 11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2)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表决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389,486,0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343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部
股东及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信息服务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354 名,代表股份 9,671,0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76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按规定进行认证。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临时提案的事宜。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以下议案:
1.00 《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熊腊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现场会议推举的 1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会议表
决进行计票、监票。
(二)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的表决结果,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提案获得通过。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熊腊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确认表决结果,按规定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信息服务平台,并从该平台下载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会议议案均获得了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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