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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邦新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1-05 21:04:49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股份......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7
第五章董事会......22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9
第七章监事会......31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3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办法......38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9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4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安徽强邦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安徽省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64961229X。
第三条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24年10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Strong State New Materials Co.,Ltd.
股份公司以中文名称为其法定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为广德经济开发区鹏举路37号,邮政编码为242299第
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0,000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坚持成长为富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始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和谐发展道路,不断推进行业的技术进步,主动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印刷材料(CTP版、PS版、CTCP版、UV-CTP版、柔性树脂版、显影液及相关辅料)生产、销售及技术研发;对外贸易。(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审批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120,000,000股,由7名发起人认购,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号 出资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方式 出资时间
上海元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净资产 2021年7
1. (有限合伙) 62,100,000 51.75% 折股 月
郭良春 17,400,000 净资产 2021年7
2. 14.50% 折股 月

号 出资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方式 出资时间
郭俊毅 12,000,000 净资产 2021年7
3. 10.00% 折股 月
郭俊成 12,000,000 净资产 2021年7
4. 10.00% 折股 月
安徽强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9,900,000 净资产 2021年7
5. (有限合伙) 8.25% 折股 月
安徽昱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6,000,000 净资产 2021年7
6. (有限合伙) 5.00% 折股 月
净资产 2021年7
7. 王玉兰 600,000 0.50% 折股 月
合计 120,000,000 100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60,000,000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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