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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1-05 18:26:3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作为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联席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中邮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宜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作出的《关于同意中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28 号),公司获准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00 万股,并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136,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7,239,89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8,760,109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股份,涉及股东数量为 8名,对应限售股份数量合计为 35,528,92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6.12%,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现禁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起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详见《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对其持有的公司首发限售股份做出了“股份限售”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国华卫星应用产业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国华卫星应用产业基金(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越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中金启辰(苏州)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润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泓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向发行人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效良、徐德荣、高宝华以及王江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购回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戴奕、李存禹、竺维燕、范生淼、徐草、刘玉绒、赵博华、代铁山以及徐玲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购回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35,528,9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12%,限
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数 本次上市流通 限售股占公司 剩余限售股
量(股) 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国华卫星应用产业基金管理
1 (南京)有限公司-国华卫星 11,903,400 11,903,400 8.75% -
应用产业基金(南京)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946,600 5,946,600 4.37% -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
3 份有限公司-广州同得投资合 3,570,000 3,570,000 2.63% -
伙企业(有限合伙)
4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3,060,000 3,060,000 2.25% -
5 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3,060,000 3,060,000 2.25% -
6 中金启辰(苏州)新兴产业股权 3,060,000 3,060,000 2.25% -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数 本次上市流通 限售股占公司 剩余限售股
量(股) 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7 上海润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2,505,130 2,505,130 1.84% -
(有限合伙)
8 上海泓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2,423,794 2,423,794 1.78% -
(有限合伙)
合计 35,528,924 35,528,924 26.12% 0
注 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注 2:根据《中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上海润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泓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为五年,自持股平台对公司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算;
两个持股平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928,924 股,占比 3.62%,将于 2025 年 12 月 28 日解除锁定(特
殊情形除外)。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1 首发限售股 35,528,924
合计 35,528,924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份持有人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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