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5 18:16:32
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7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11号),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472,510股,发行价格13.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7,499,984.6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622,641.5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0,877,343.09元。
截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汇入公司指定账户,经北京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告号:[2024]京会兴验字第 0083001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已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全部募集资金。
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投项目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 中国光大银行 3905018080571 偿还公司债务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268 0 及补充流动资
深圳景田支行 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协议中的“甲方”)、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的“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协议中的“乙方”)签订了《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9050180805712268,截止 2024 年 10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涛、杨虎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备查文件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