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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克电气:莱克电气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3 15:32:32

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4-067
转债代码:113659 转债简称:莱克转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5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7 - 2024/11/8 2024/1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25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 573,512,09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60,268,135 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约定:由于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总额将根据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数确定。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收盘后公司总股本为 573,512,090 股,因“莱克转债”
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7 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
故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1 月 7 日的总股本与 2024 年 10 月 31 日
收盘后公司总股本一致,为 573,512,090 股。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om.cn)披露的《莱克电气关于实施 2024 年中期权益分派时“莱克转债”停止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综上,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7 日)登记的
总股本 573,512,09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本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为 860,268,13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7 - 2024/11/8 2024/1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莱克电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GOLDVACTRADING LIMITED、苏州立达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同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倪祖根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根据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35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及 2010 年 1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
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1.35 元,但不包括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的限售股,即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每股补缴税款 0.3 元;如其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每股补缴税款 0.15 元;如其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补缴税款】。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2-68415208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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