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1 19:19:46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4-046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半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以实施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3.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534,299,903.64 元,除上述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调整原则: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预案后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如期间实施股份回购,则扣除已回购部分股份),按照分配总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484,166,39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6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明:请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是否属于深股通标的证券,确定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保留或删除该类投资者)、QFII、RQFII 以
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3.24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
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72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60000 元;持股
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1 月 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11
月 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1 月 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006 孙清焕
2 01*****580 孙清焕
3 03*****611 孙项邦
4 06*****071 孙项邦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10 月 31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 1 号
咨询联系人:李冠群
咨询电话:0760-89828888 转 6666
传真电话:0760-89828888 转 999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