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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01 16: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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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
等内容。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触
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下午 14:30 在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
园区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学术报告厅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经审查,本所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75,368,4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本所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不涉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的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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