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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4-10-30 20:18:43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的置入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该等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本次交易取得必要批准或核准后,预计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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