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4-10-30 20:18:43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之签署页)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