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检集团: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第一次修订)
公告时间:2024-10-30 18:31:06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超过公司董事会权限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超过公司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事项,董事会均应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股东会所审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或办理。
第六条 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或办理的事项,如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于授权的决议;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授权的决议。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条 公司在本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所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
股东说明原因。
公司在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负责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计算前述通知期,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可包括通知发出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